稅務報報-營利事業虛報薪資,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,但仍應受罰
營利事業虛報薪資,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,但仍應受罰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暑假是學生打工求職旺季,少數營利事業單位因學生社會經驗不足,浮報薪資時有所聞。打工學生若發現雇主有虛報薪資事實,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檢舉。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營利事業確有浮報事實,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支出後,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,仍應處罰。
該局指出,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,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,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,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,依規定倍數處罰。該局舉例說明,A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經人檢舉浮報薪資,經該局調查後,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,認定其浮報甲君薪資,並剔除該筆浮報薪資支出30萬元,雖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,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30萬元後,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,並無應納稅額,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,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%計算之金額,處2倍以下罰鍰,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,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。
該局特別提醒,營利事業為節省些微稅捐而虛報薪資,若經查獲,縱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亦無應納稅額,仍應受罰。打工學生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,可檢具事證以書面方式,就近向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、稽徵所、服務處提出檢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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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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